发布时间:2017-07-133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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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对于收费公路专项债的限额,《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批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那么,如果有地区出现额度不够用的情况怎么办?省级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乔宝云告诉记者,此前地方政府存在过度举债的现象。从需求上来看,一种是地方政府的需求,一种是真实的需求。通过一系列的地方债规范政策,对于地方政府形成约束,有利于达到真实需求。
对于偿债来源,《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比如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