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标准分乙级、丙级,其中丙级为:
1.工程测量资质11个子项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2.工程测量丙级资质人员规模考核指标:3个中级工程师、5个初级工程师。
3.工程测量丙级资质仪器设备考核指标:(1)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GPS2台,全站仪3台,水准仪2台;(2)水利工程测量:测深仪1台;(3)地下管线测量:地下管线探测仪1台。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本标准中各范围划分为若干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范围及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3 月 12 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