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中国尚未*任何税务法规以明确如何评估各类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然而成本法和市场法的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成本法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有活跃市场及充足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而这一条件往往不具备,等等。相比之下,收益法是国际公认的且在实务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评估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的方法,是通过估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确定企业在现实市场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无论是关联方间的*转让还是第三方间的*转让,项目*价值及未来收益数据分析报告,都应当采用*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转让收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转让,特别是关联方间的*转让,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从而减少甚至不产生转让收益,进而降低、逃避*。部分税务机关已意识到上述问题的存在,并在关联交易的税务稽查中对*转让尤其是按成本或者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的*转让给予特别关注。
价值评估相关政策探析
*转让领域情况复杂,在监管方面自然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在此,我们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中被转让中国企业价值的合理判定,以及相应的*转让所得在中国的*义务作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收购方出于战略目的的“超额”支付是否需要*
很多情况下,收购方会出于某些战略目的(如并购中国目标企业达到渗入市场、垄断市场、获得协同效应等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进行间接收购。出于该目的,收购方所愿意付出的对价(即交易价格)往往会高于目标公司的经济价值①(实际价值)。高出的这一部分价值则为超额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