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21588次浏览
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城市低保。城市户。的刑
释解教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享受
低保差额补助, 由户王向乡镇(街道)申请,县(区)民政
部门审批发放。二是失业保险。被判刑、劳教前参加了失业
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劳
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三是养老
保险。被判刑、劳教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刑释解
教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接续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按规
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
释解教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
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
的,可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被判刑、劳
教前已经退休,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刑释解教后,按原标准恢复退休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并参加以后的退休金、养老金调整。四是农村户籍人
员生活保障。农村户9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原籍居住地后要
落实责任田(山、地)。无生活来源的,享受地方****临时
社会救济。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 乡镇司法所、民政
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 由民政部门发放。
五是免工商管理费。家庭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
经营的,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六是免营业税
等。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三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七、减免职业培训费。刑释解教人员参加
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按地方****规定减免培训
费。六、近日,兵团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也
****了《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0-意见对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保障措施和社会
救助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兵团各级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职业
培训计划,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服刑在教人员在刑释解
教后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
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
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加再就业定点单位
培训的,可按照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I、
贴。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培训待业证
书或职业****书。
在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
遇。刑释解教人员释解后回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依法可
与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尽可能为其创造其
它就业机会。原来没有单位或原单位不能接收的,要鼓励和
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无家可
y]、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刑释
解教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对录用符合条件刑释解
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用人单
位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在兵团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
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保管等就业服务。
对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享
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优惠
政策。
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方面: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团场(街道)、连队
(社区)****生活保障范围,落实保障政策;对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刑释解教人员,经核实符
合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畴或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敬老
院生活;对生活困难又无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生活保
障条件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根据综治委
[20041 4号(中央八部委)嵌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
劳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B第十条之规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
保尽保”;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病刑释解教人员,要给
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对服刑在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刑释
解教人员应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
险待遇。对服刑在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
可按服刑在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
养老金调整。
对服刑在教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回f]社会后未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兵团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或恢复失业
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