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施工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围挡的高度不低于1.80米,围挡高度要一致,色彩和谐美观。
(二)使用*硬质定型材料作为施工围挡的材质或者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砖砌砖筑方式设置围挡,其中长安街沿线施工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并喷涂符合本市施工围挡设计规范要求的彩绘。
(三)对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确定的特定地区的建筑物进行改造和外部装修的,设置符合本市施工围挡设计规范要求的彩绘围挡。
(四)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上部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五)禁止使用锈蚀、残*、易损毁的材料作为太原施工围挡。
(六)粉饰建设太原施工围挡时,采用喷绘方式。
(七)在太原施工围挡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工期等工程基本信息。
(八)不得利用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的。
(九)保持施工围挡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加强检查,出现*旧、污损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围档,及时予以清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