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化学研究所成立于1958年,是中科院在华南地区的以应用研究和高技术*为主的综合性化学研发机构。拥有一支高层次的人才队伍,现有职工270人中,技术人员215人,占80%,有*职称的59人,其中研究员13人,博士生导师7人。职工中具有博士或硕士的科技人员88人,*“百人计划”多名。中科检测作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50年技术积累与管理经验(已通过CNAS认可,CMA资质认证,CMAF资质认定,CATL认证),开展质量计量监测与检测,为监管部门监督检验、科研院所科研开发和技术*、工矿企业的原材料与产成品分析测试提供技术支撑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饮食是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对与食物接触产品一一食品级产品的质量安全十分关注。广州中科检测配备****设备进行食品级产品测试,确保通过检测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与要求。中科食品级测i试中心提供*的食品级检则服务,可以为各种与食物接触产品或材料按照下列法规与要求进行测试:
2004年,欧盟颁布了与食品接触材料物质的法令(EC)No1935/2004,取代之前实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成为欧盟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EC)No1935/2004对食品包装材料管理的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做了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已与食品接触或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包括餐具,加工机械、运输管道、容器、私人水槽,食品包装上的印刷墨水,粘性标签之类),但古董和市政供水设备不包括在内。另外,它也不适用于作为食品的一部分,并在食用时会吃到的那些表层物质(如香肠的外衣)。
内容摘要:
一般要求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GP)*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使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如气味和味道)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可追溯性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性。在欧盟市场推出的产品必须具备适当的辨识制度,以便能够透过标签、相关文件或资料等方法进行追查。追查规定已于2006年10月27日起实施。
欧盟允许使用物质的授权及清单希望增加到允许使用目录中的新物质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评估后,由欧盟*授权批准。
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
1)材料的性质描述;5)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
2)物理及化学特性;6)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
3)材料的用途;7)残留物含量;4)微生物特性;8)毒物学数据。
如有需要,所有有关该产品及其材料的文件(包括该产品及其材料的生产商、制作商及分销商)必须提供以作核实。
关于标签的要求(此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对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如下图的标志,表示“产品可适用于与食品接触”(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或用文字“forfooduse”描述。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措施需列出(如:不适用于微波炉使用)。
接触食品的塑料制品法规No.10/2011是欧盟针对塑料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所制定的****主要的法规。该自2011年发布至今,基于先前塑料制品质量2002/72/C已做过多次修订,其补充指令分别为2004/1/EC、2004/19/EC、2005/79/EC、2007/19/EC、2008/39/EC、
2009/975/EC。
适用范围:塑料材质的物品。在此指令中对塑料有明确的定义,它指出“塑料”是指那些由低分子里的分子经过聚合反应、缩聚反应、加聚反应或其他类似过程,或天然高分子经过化学变化得到的有机高分子化合物。且明确指出硅树脂、人造橡胶,天然和合成橡胶、从石蜡,包括合成石蜡和微晶石蜡,以及蜡和塑料的混合物中获得的表面涂层纸和纸板,不论是否添加塑料加工,所有这些物料都不属于塑料的范畴。
该指令适用于以下定义的塑料材料、产品:
1) 塑料和物品及其零件只由塑料构成
2) 2)只由塑料组成的多层塑料
3) 3)形成密封垫片盖子用的塑料层或塑料涂层但它不适用于其中一层或多层不是塑料制成的材料或制品,比如说铁罐外涂覆的塑料层。
4) 此外,以下材料不被认为是“塑料”,也不适用于该指令:
5) 1)再生纤维素膜
6) 2)弹性体材料和橡胶
7) 3)纸和纸板
8) 4)含石蜡或者微晶体蜡的表面涂层
9) 5)离子交换树脂
10) 内容摘要:
11) 在指令规定的则试条件下,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需满足如下要求:
12) 1.总迁移里要求
13) 总迁移量指塑料材料成分迁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拟液中的总量。根据82/711/EEC指令《制定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组分迁移试验的基本规定》和85/572/EEC指令《制订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中组分迁移试验使用的模拟物清单》。指令2011/65/EU所规定的塑料制品总迁移量限值如下表:
14) 产品分类
15) 限值一般情况的塑料制品,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总迁移量不得超过60毫克(60mg/kg)容积小于500毫升或大于10升的容器类制品,以及薄片、膜或其它不可填充的材料或制品,或无法估算其表面积与所接触食品量之间关系的材料或制品.在与每平方分米面积的材料或制品接触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总迁移量不得超过10毫克(10mg/dn’)用于婴幼儿的塑料制品
16) 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总迁移量不得超过60毫克(60mg/kg)
17) 2.特定迁移跟量要求
18) 特迁移*(SL)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具体物质迁移量做出一定的限制。特定迁移限里适用于单*定的物质,并根据对物质的毒理评估加以确定。通常是根据由食品科学*(SCF)制定的日余许摄入量(ADI)或日耐等摄入量(*)确定的。
19) No.10/201指令附录I工和附录III及其补充指令中给出了多达数百种物质的特定迁移量的要求。
20) No.10/2011法规附录vA部分,禁止使用释放出基础芳香胺(PAA)的、通过重氮偶合反应的芳香族的异*为原料制成的材料或商品。并制定基础芳香胺(PAA)的检测限值为
21) 0.01mg/kg(2007/19/EC)。
22) 当产品出口到欧盟具体成员国或其他地区市场时,还需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特定要求,如:
23) 德*品级法规测试,LFGB法*品级法规测试,DGCCRP意大利食品级法规测试,MOC,D.JM.21/03/73美*品级法规测试,FDA21CFR日本食品级法规测试,JFSL370中*品级法规测试,GB其他*或地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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