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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时光最全点播影院政策解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08211次浏览

 

 

201836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正式出台,揭开了点播影院行业发展的新篇章。《管理规定》2018330日起施行标志着点播影院行业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科学发展周期。点播影院这个风口行业,正式拿到了“出生证”。

 

作为点播影院行业的知名、先行品牌,聚时光点播影院已于2017年6月开始与广电总局进行设备标准、票务平台、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和沟通,并作为品牌方代表,全程参与广电总局关于《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的制订、讨论、修改等环节。

聚时光将积极响应国家颁发《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引领中国点播影院行业健康、科学、快速的发展并继续完善我们的加盟服务和品牌建设,有担当、有能力、有态度,做中国点播影院行业发展的创新者和领跑者。

 

 

 

关于聚时光点播影院

聚时光是专注、创新、进取的互联网公司。

中国点播影院行业先行者、标杆品牌。

成立于2013年。截止2018年,中国有超过570家聚时光。每天为全国136+城市、43+万会员、5900万+年轻人提供观影、K歌、约会、聚会等产品和服务。

中广电(国网)点播院线发起人之一。

在点播影院行业快速发展、却又泥沙俱下的今天,它主打“体验即产品”理念,依托电影文化、社交情怀、休闲娱乐等市场元素,为每个城市的年轻人提供阳光、健康、多元化的休闲娱乐私密空间和社交平台

 

附:《管理规定》原文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  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 6 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 20 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问。

 

第六条  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 30 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 60 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第七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点播影院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第十二条  点播院线负责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点播影院编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 日内,依据所报材料对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点播影院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依点播院线申请向其发放所辖点播影院编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点播院线发放点播院线编码。

第十四条  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是电影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

第十五条  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  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十七条  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

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  电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由电影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的期间有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第十九条  点播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一条 点播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强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电影放映质量。

第二十三条 点播院线负贵对所辖点播影院的制度建设、放映内容和质量管理、技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报送、人员培训等运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电影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九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推动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依法规范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第三十四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境外资本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电影院、电影院线外资准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业务许可、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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