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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一)*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人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