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许可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湖北省境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的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新办核发《涉及饮用水卫生的卫生批件》
3.申请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原料、生产、包装、贮存、质检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
(6)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7)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证明。
(三)受理地点
地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四)办理依据
《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的卫生批件》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3.审批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申请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2.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3. 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
4. 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要求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5.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6. 生产、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等)
7. 产品技术信息;
①产品说明②主要成份或部件
③使用范围④注意事项
8. 饮水机、供水设备类的产品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9.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商标注册证明;
11.新办涉水许可证办理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2.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13.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14.产品材料及配方;
(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5.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6.产品的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17.新办涉水许可证办理产品质量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18.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
19.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证明);
20.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