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d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定期船运指船只在固定航线上的港口之间,接受零星杂货或货柜货运,依照预先安排的船期往复航行。定期船运的优点之一是运费较为稳定。与定期船运相对的是不定期船运。不定期船运以运送散装干货或石油为主,既无固定班期,亦无固定航线,端视货物流动之需要而决定其航程,与定期船运有所区别。
国内水路运输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集装箱船舶航线已覆盖沿海、沿长江大部分口岸,并且船期密集,已经日渐成为企业物流方式的不可或缺的选择,为企业降低大量的运输成本。我司以水路集装箱运输服务作为基础,延伸至多种多式联运服务,码头短运,包括江海联运、水水中转、海陆联运、海铁联运等,并为各大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
水路运输方法是以船、筏等运载工具沿各种水域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系统由运载工具、航道航线、港口码头组成。运载工具,早期是利用具有较大浮力的木材、竹竿作成的独木舟、排筏、木板船等,靠人力划动或风帆驱动;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用钢板制作的“密封舱浮筒”式大轮船,以各种动力机甚至核动力驱动,使水路运输的航速、航程都有突破性的进展,实现了洲际航行的目标。航道航线,内河航运及海港的进出港需勘测、疏浚出一定的航道,供一定吨位的船舶航行、靠岸之需。航道以设在水中的标志(如航标灯、灯塔等)醒目地显示出来。远洋航运要根据海底结构,及洋流状况开辟一定的航线,使两港之间实现快捷顺利地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