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2298次浏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宣布自4月8日起,将取消50元免税额度,将现行的行邮税制改为按一般贸易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率的70%予以征收。
而且对个人交易限额进行了规定,个人单次交易限额2000元,年度为20000元。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并对之前分别为10%、20%、30%、50%的四档行邮税率,调整为15%、30%、60%三档。
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