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转运商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是否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从美国进口家具到中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仅有良好的合作态度而缺乏业务能力的货运转运商是无法完成代理任务的。这是考察货运转运商的重要标准。出口商应对货运转运商的发展历史、*机构、基础设施、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能力进行深入的了解,考察其能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货运转运商应能够按照我国对外贸易十字方针的要求,确保出口任务的完成,这十字方针是:安全、迅速、准确、方便、节省。安全,就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做到商品完好和运输工具的安全,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迅速,就是要求严格按照贸易合同的要求,把出口货物及时运送出去;准确,就是要求在发运、单证手续、计收费用等各个环节做到不出差错;方便,就是要求简化手续,减少层次;节省,就是要求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免除条件
责任限额
D1
①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相当于835记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记帐单位的数额为限,从其他*进口家具到中国,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计算较高数额时,应遵照下列规则:
A.当使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运输器具拼装货物时,如果签发了提单,从加拿大进口家具到中国,在提单中列明的或在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单证中证明的,装在这种运输器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物运输单位数,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
B.当运输器具本身遭到灭失或损坏时,该运输器具如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提供,进口家具,即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②延迟交付的赔偿限额。
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③承运人的总赔偿限额。
D1 承运人在海上货运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①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即合同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交付收货人。
②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承运人负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延迟交付,是指承运人未能在合同中明确议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港交货。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交货时间的约定,则应在根据实际情况勤勉的承运人所能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交货,超过这种合同的时间,也属于延迟交付。如果在约定的时间或前述所指的合理时间期满后连续60天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货,权利火(即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