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桥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辽宁起重机制造资质,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起重机制造资质公司,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试制造业绩类
对应类型至少一台。同时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图纸、焊接评定、检测报告、制造/施工过程记录等齐全。
五、其他要求
研发能力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机械和电气类相关毕业,有起重机械产品设计研发经历。且设计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人员共用。
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