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生产许可证
(八)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以及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划分级别。
(九)目前,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制造企业可按第3号公告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也可继续按《质检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进行型式试验。
*设备生产许可证
关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
1.新许可规则实施前已经取证的单位,4年内有现场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的单位,可在签订现场制造项目合同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压力容器制造*设备许可证GB2,以下称“许可实施意见”)的要求向原证书的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许可证备注“含现场制造”。
*设备生产许可证
规范考核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1.提出不得从事*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相关的培训工作。
2.明确各地市*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及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地市完全配备考试所*的场地、设施及人员等,满足考试要求。对推荐的各地市*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省局负责全省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投诉较多、考试工作量较小的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库建设和更新完善,对“考核平台”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对各地《规则》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