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背景、编制思路、管理要求等。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需要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具体来说,就是环评工作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的重大项目,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针对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区域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
如何通过强化监管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实践发现,区域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监管要求不明确、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组织起草了这个《通知》,明确了工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否能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对于该类标准是否能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容易造成执行中的困惑。对此,污染源分析,《办法》明确规定,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标准。省级在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若针对某一控制项目,尚无相应*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在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