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有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专包资质,吊销。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定进行分包的,工程专包资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专包资质,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可以看出,我国**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三级专包资质,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分包及等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