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十分明确。日本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企业和民众各参与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日本《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规定,*的责任主要在于制订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地方*的责任则是根据*制订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同时,地方*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在与*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既有文献应用不同*和地区的实证数据阐述了居民个体层面的主观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对其实际分类行为的影响,概言之,这些个体层面的因素包括:价值感知(Perceived Value):是影响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关键因子,指居民就其所感知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道德性等方面权衡后对特定行为效用的总体评价,其对于个体的分类态度和情感意识具有深刻的形塑作用。其中,个体利益可具体化为居民从分类行为中收获的经济利益和成就感,社会利益则包括居民对于保护环境和减少社会治污成本等方面的认知,上海垃圾分类,而道德价值则反映了个体分类行为在利他主义上的道德意义。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获取会诱发个体行为的发生,但两者往往“不可兼得”,即垃圾分类在增加居民不便利性的同时却有效地减少了社会成本,从而增加了社会整体利益,而双重利益的取舍势必会增加个体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
我国目前的城市垃圾收集方式主要是采取混合收集方式,所谓混合收集方式是指各种城市生活垃圾不经过任何处理,混杂在一起收集的一种方式。采用混合收集方式的优点: ( 1) 不需要全民参与垃圾分类,方便垃圾产出者; ( 2) 各种垃圾混在一起,集中方便; ( 3) 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间都可倾倒。由于混合收集自身的特点,该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增加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如废电池的混入有可能增加垃圾中的*含量; 二是降低了垃圾中有用物质的纯度和再利用的价值,如废纸会与湿垃圾粘连在一起; 三是增加了为 处 理 垃 圾 ( 如 堆 肥) 而 做 的 后 续 分 拣 工作。[4]因此,实行垃圾分类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的垃圾分类才刚刚起步,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在部分城市、部分区域正处于试点阶段,与发达*的差距还比较明显。要做好垃圾分类需要从制度、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着手,发挥*、市场的力量,*、企业、公众多方努力,才能促进垃圾分类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