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或遭受其他损害的,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的的保全裁定。(北京海淀(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18.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二手房买卖交易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的依据。(云南省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
2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二手房买卖违约怎么解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怀柔区二手房买卖,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二手房买卖违约律师电话,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