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
一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shen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制;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众场所检测,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3.2.9 必须备有供患病顾客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参考标准——
《理发店、*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院(店)
——检验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CO、甲醛、氨、空气*总数
用具*总数、用具大肠菌群、用具金葡菌
——监测检验方法——
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