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请我们的律师*来为大家讲一下劳动争议*服务,包括以下类型:
1、 劳动争议*服务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待遇、非因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规定的其他争议。
【郑州安博】律所始终崇尚“和贵、鼎信、分享、共赢”理念,秉承“尊重律师、满意客户”文化,坚持“规模化、*化、职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为广大企业提供*的*服务!
过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很多人都在找工作,而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计划,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是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其单方*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过失赔偿责任。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郑州安博】拥有多个领域的*的律师人才,对于客户遇到的劳动争议*服务、民商事案件等*问题都能够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尽快的解决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担心的风险,那么复工返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这三类员工,企业能不能辞退呢?
针对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三类员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重大客观情况、*期满)、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恰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隔离期间结束为止。
虽然如此,不影响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重大过错)、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
【郑州安博】拥有*的劳动争议*服务方面的律师,能够为企业及员工解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时可能会遇到的多种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的话,欢迎致电我们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