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环境污染和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1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国务1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1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提高审批效率,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1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1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1假,安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1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