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终端
对显示终端和显示屏的解释:显示终端是指用于图像显示的设备,视频安防监控,以整体设备为单元;显示屏是指用于图像显示的窗口,以显示图像为单元,可称为显示窗口。
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要求:首先应满足上海市*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系列标准。对“系列标准”中含有除采用单个显示终端显示所有图像外,需另配显示终端用于切换或固定显示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厂家,以及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接入图像数量大于128路的,视频安防监控用途,*配置数量应符合“技术要求”附录二的规定。
定义
2.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的前端采集、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等采用数字设备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经压缩、封包、处理,视频安防监控价格,具有符合TCP/IP特征,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网络摄像机、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
同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即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网络交换设备应提供由上海市公1安局技防办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远程传输: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图像质量应不低于D1,单路图像占用IP有线网络的带宽应不低于2M。远程实时图像监控中心,前端上传带宽应不低于其本地单路图像录像码流 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