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目的及依据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取得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具体目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特定目的的资产评估。只有在保证使用资料真实性、完备性的前提下,资产评估的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资产评估的依据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内部资料、外部资料);其中内部资料就会存在真实性,整体资产评估,完整性等问题。这就需要审计作为前提条件。还有就是产权依据中的各种证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审计证实。
也就是说,只有审计在先,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评估工作在先,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要素”势必受到影响。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评估机构按某一时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企业资产、股东权益必然发生增减变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果,评估,我们认为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只反映一定期间和某一时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结果及所体现的“会计要素”,如果把因物价变动而使资产发生变化的评估结果混杂在其中,必然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能清晰地了解到他所希望或应该知道的内容。
资产评估方法的实施需要以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前提,而这个会计资料也只能是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估标准的适用:不同标准衔接适用的思路。*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取代了公an部199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16年4月18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无论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还是《*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均是有关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而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即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的鉴定标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并没有废止,不论鉴定的实际时间发生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前还是废止后,房地产评估,均适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