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劳务派遣工,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劳务外包做出具体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企业劳务派遣,在劳务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法律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
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芜湖劳务派遣,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单位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因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操作不当造成质量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劳务外包单位全额赔偿;
劳务外包单位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劳保标准按月发放劳保,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所发生的工作受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劳务外包单位承担。
除非征得用工单位许可,劳务外包单位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的随意召回其员工(劳务外包单位员工辞职除外)
因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所造成劳务外包单位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劳务外包单位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