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 认证委托人按给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 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给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消防3C认证公司,给定实验室 应终止型式试验。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挂在公共安全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消防电子产品的检测、防静电火灾产品静电参数的测试。此外还承担相关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地方同类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II、检测设备的行业归口管理、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审核、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会第六分技术委会秘书部门工作、ISO/TC21/SC3国内技术归口工作等。
6.2.5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由给定实验室完成。给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给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验时限内完成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检验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给定实验室正式签订型式试验合同之日起,至给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型式试验完成后,给定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