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类备案形式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2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类备案资料的要求、备案操作规范等内容,承担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备案资料形式审查的要求和备案操作规范的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对类产品目录及体外分类子目录的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类产品目录的品名举例、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等相关内容
1.实施备案的,应首先根据其“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实际情况,中山口罩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通过与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内容综合判定产品的归属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及二级类别。
2.根据所属类别,中山口罩器械生产许可证机构,应直接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的基本内容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中山口罩器械生产,通常情况下对产品进行具体描述的,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关内容的范围。
性能指标。
1.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例如生物相容性评价)原则上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
2.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参考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且不应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
3.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明确具体要求,不应以“见随附资料”、“按供货合同”等形式提供。
(四)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需保证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明确样品的制备方法,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对于体外类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
(五)对于第三类体外类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六)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相应的注册证号(备案号)。拟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可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