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矩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作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好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办法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判定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切开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矩,张家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办法过程中,应留心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矩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责任。从此规矩来看,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本钱而运用劳务派遣办法,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完结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施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酬劳,包括薪酬、保险和福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