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
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
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在获取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无形
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
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无形资
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区分评估对象无
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
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专利评估,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
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时间
价值等因素估算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
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三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考虑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
的市场,著作权评估,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
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
(四)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
要调整。
第二十四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根据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评估,考虑无形资产价
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
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
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 无论单独出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还是将
无形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
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
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
限制条件;
(三)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有关评估方
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
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
通知》(中评协〔2008〕217 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无
形资产》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