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
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
等具体特征。
第十三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企业整体评估程序,应当根据具体经济
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整体评估资产,单项
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四条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
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五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根
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
分离或者合并,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
评估。
第十六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评估对象
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
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1.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整体评估收益法原因,主要包括*性原则,森林资产评估公司,客观公正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一)*性原则
*性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应始终坚持第三者立场,不为资产业务当事人的利益所影响。评估机构应是*的社会公正性机构,不能为资产业务中任何一方所拥有,也不能隶属于任何一方。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从*上保证评估工作不受有关利益方的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客观公正性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这就要求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收集有关数据与资料,并要求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算等主观判断建立在市场与现实的基础之上。此外,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客观性,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劳务费用应该只与工作量相关,长治整体评估,不与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挂钩。
(三)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资产评估结果准确合理。在整个评估工作中必须把主观评价与客观测算、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使评估工作做到科学合理、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