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应注意公司章程有无特殊规定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丰台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章程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从其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登记备案的章程、股东等都应遵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宝剑,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任何转让行为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转让协议均有被撤销的情况发生。因此在*转让前,受让方须及时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的认为当然有效。首先应先查看该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的有无特殊约定,然后再衡量、评估该*转让的可行性。2、切勿忽略*转让中的程序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
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
等具体特征。
第十三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
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
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四条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
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五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根
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
分离或者合并,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
评估。
第十六条 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关注评估对象
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
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