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溧水区税务,由地方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税务总局和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税务服务,由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税务代理公司,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人开具的**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在*服务过程中,*服务部门要按照数据情报管理的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情报采集工作,制作《情报采集报告表》。
第三章*服务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六条 本级*服务部门能完成的*服务工作任务,税务代理,不再下发下级*服务部门。各级*服务部门已形成的*服务成果,应当互通共享,不再形成同类*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服务部门应优先采用电话、网络、信函、、媒体等远程服务方式处理*服务工作任务;能在办公场所办理的服务事项,不采用到户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