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牌的设置
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
并设时,天津交通标志牌,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限速交通标志牌,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需要的一个。(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
交通标志学理分类的反思与重构
广义的交通标志应指一切以文字、符号、信号之传递来引导、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标线及交通警cha的指挥。其中,小区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与交jing的指挥因具备动态性,每一信号(手势)皆面向发出时的所有在场者,故相对人特定化;
又因信号之间、手势之间均可清晰划分为彼此*的个体,每一信号(手势)仅一次性适用于此刻的所有在场者,故事实关系具体化。鉴此,二者的法律属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当无异议。本文对交通标志法律属性之探讨,将围绕交通标志牌与交通标线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