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总则(四)
第十二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反映*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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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类
按核算主体及目的分类按核算主体及目的不同可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为核算对象,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是适用于各类企业及营业性*的会计体系。
预算会计:以实现公共职能为目的,以公共资产为核算对象,会计实操真账实操,以公共事务为核算依据,以公共业务成果为主要考核指标,其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财政性”的特点。是适用于各级*部门、行政单位和各类非营利*的会计体系。
按报告对象分类按其报告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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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总则(二)
第五条*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1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1民币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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