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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2 登记类别
依据法律规定和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不同,分为下面几种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不法人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
3 管辖范围
3.1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3.2 区县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到区县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4 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会议通过)
4.1 ****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不适合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建设,定本条例。
4.2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4.3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机关,在*是*工商行政,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办理登记。
4.4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4.5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4.6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4.7 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申请开业登记。
4.8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办理。
4.9 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椐*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4.10 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4.11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书面报告。
4.12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要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4.13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
4.14 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工商行政规定。
4.15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4.16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