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之前,征收方都会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征收部门还有被方清楚的了解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后期补偿提供依据。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实际补偿,这是补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但是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已经做过了评估,但久拖未拆的情况,而今终于要了补偿按什么评估标准呢?
一、什么是估价
一般而言,我们通常所说的估价是为确定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地上被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土地及被地上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估价的时点
估价时点一般情况下为房屋许可证颁发之日(农村房屋评估为公告发布之日分期实施的,一般以当期房屋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估价时点。
也就是说,我们要清楚估价时点的确定是会影响到被及被地上物的估价结果的。
实践过程中,可能有些主体为了制定方案,会进行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在公告之前对拟地段进行了预评估。我们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一般应该限定于制定方案,而不能完全代替公告后的评估程序。因为如果将预评估代替评估,很可能会剥夺我们被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且可能会影响到被及地上房屋在预评估时点至公告颁发时点的升值利益。
房屋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许可证的期限。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评估报告是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公告同时失效,并且的情况一般也不超过期限。如果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特殊约定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一般而言应重新进行估价。
如果遭遇了已经做出了估价报告但是房屋久拖未拆的情况,超过了一年甚至更久,可能会影响到被以及地上房屋补偿利益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主张重新进行估价。
无论是初步估价结果还是终的房屋评估报告结果,被人都应注意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的估价报告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主体应向被人转交估价报告,并告知被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9条的明确规定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征收价格评估过程涉及多项法律法规,并且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等具体数值也涉及评估知识,在遇到复杂情况的时候,建议您联系律师听取法律建议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