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可以做怀孕亲子鉴定找到莱阳亲子鉴定机构地址,小编特意整理了莱阳亲子鉴定机构名单供您参考,共有10家正规鉴定机构,排名不分先后。机构推荐如各鉴定机构的鉴定类别不一样。请根据自身情况和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选择。内容仅供参考。
莱阳亲子鉴定中心名单
1.莱阳国权基因亲子鉴定中心
莱阳亲子鉴定中心电话:400-(1369)-139(微信:guoquandna)
莱阳亲子鉴定中心地址:省内各城市均有服务点
莱阳亲子鉴定中心业务范围:DNA鉴定服务咨询预约,包括: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咨询预约、胎儿产前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上户口及等DNA鉴定。
山东机构名单
淄博市
1、山东鲁中所
枣庄市
2、山东浩正中心
东营市
3、山东中泽环境损害中心
烟台市
4、烟台衡信中心
潍坊市
5、潍坊龙城所
泰安市
6、泰安市中医医院所
威海市
7、威海华康所
日照市
8、日照人医所
临沂市
9、临沂河东法医所
德州市
10、山东方盛所
聊城市
11、东昌妇幼中心
滨州市
12 山东光正所
温馨提示:不是所有机构都能做亲子鉴定,还需要根据业务范围选择,以上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莱阳怀孕亲子鉴定多少钱?
莱阳亲子鉴定费用约为2000元-4500元,不同用途的鉴定价格也不同。
1、莱阳个人隐私亲子鉴定费用:2000-2600元,正常情况下5天出具鉴定报告。个人亲子鉴定也叫隐私亲子鉴定。隐私鉴定报告的结果被用来了解亲子关系的真相,解决家庭矛盾,不使用法律。由于个人亲子鉴定涉及家庭信息,鉴定过程高度保密
2、莱阳司法亲子鉴定费用:2400-3600元,正常情况下5天出具鉴定报告。司法亲子鉴定报告用作司法或亲子关系认证,可作为儿童登记的凭证。这种鉴定需要当事人提供明,被鉴定人需要到现场采样拍照。指纹等信息。
3、莱阳无创胎儿亲子鉴定费用:4000-4500元,正常情况下5天出具鉴定报告。无创亲子鉴定只需收集孕妇(15毫升)静脉血,使用新一代DNA母体外周血浆中游离的测序技术DNA段(包括胎儿游离DNA)生物信息分析测序结果。
城市和亲子鉴定机构之间的价格会有所不同,但价格波动不大。以上价格细节将为您提供参考数据。
莱阳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司法亲子鉴定
司法亲子鉴定材料户口簿明,完全公开。
司法亲子鉴定流程:委托人的父亲和子女必须同意(父母。同时,母亲和孩子面对面出席,并携带户口簿等相关有效现场拍照,并填写司法委托付款。
指尖血:司法亲子鉴定样本。
2、隐私亲子鉴定
隐私亲子鉴定材料:不需要提供允许匿名。
隐私亲子鉴定流程:可自行取样送鉴定中心,也可由工作人员直接到鉴定中心取样。
亲子鉴定样本:指甲、牙刷、毛发、血痕、烟头、精斑、口香糖等。
3、无创胎儿亲子鉴定
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材料:无需提供可隐私办理。
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流程:样品可以邮寄或现场采集。取10毫升女性手臂静脉血作为样本;男性可以提供血痕、烟头、牙刷等样本。
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应有的资质
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许可证: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该机构具备从事业务的资格和条件。
技术人员:拥有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他们应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独立进行鉴定工作的能力。
先进设备:配备先进的DNA检测技术和设备,如PCR仪、电泳仪等,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
莱阳需要哪些材料才能做亲子鉴定
一明材料
身份参与鉴定的亲子双方(通常包括父母和子女)需要提供有效的明,如户口簿等。这些是确认参与鉴定人员身份的重要依据。
明或明:如果亲子双方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没有结婚或已需要提供相关的明或明。这些证明有助于鉴定机构了解参与鉴定人员的家庭背景情况。
二、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明:对于子女一方,如果可能,提供明是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明上通常会注明父母双方的信息,对于鉴定机构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料。
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被鉴定人与亲子关系另一方之间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如祖父母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生物样本
DNA样本:亲子鉴定主要通过分析DNA来确定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因此,参与鉴定的亲子双方需要提供DNA样本。常见的DNA样本采集方式包括口腔拭子、血液、毛发(需带毛囊)等。这些样本需要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采集,以确保样本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其他材料
鉴定申请表: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交鉴定申请表。这个申请表需要填写参与鉴定人员的基本信息、鉴定目的等相关内容。
书面申请(针对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如果是进行个人隐私亲子鉴定,需要书写书面申请,说明鉴定的理由和目的。这个申请可以是关于遗产分配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内容。
知识科普:《山东省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机构和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机构和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发展,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和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机构和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因工作需要设立的机构及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业务。
第六条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和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协会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等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机构和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机关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意见的采信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检察机关应当将所属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