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纹钢的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一般应包括标准的牌号(种类代号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重量(质量)、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我准推荐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的螺纹钢系列。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12m,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5~10m;国产内销螺纹钢若合同中无注明要求时,通常定尺为9m、12m两个长度。。
1)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50mm,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8、10、12、14、16、20、25、32、40、50mm。
2)带肋钢筋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带肋钢筋横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横肋公称间距l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
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螺纹钢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大到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防洪、水坝等公用设施,小到房屋建筑的基础、梁、柱、墙、板,螺纹钢都是不可或缺的结构材料。随着中国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对螺纹钢的需求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