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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锦环保公司-环境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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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责任、优化方式、完善机制、规范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提能的指导意见》(环〔2021〕1号)。

具体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行政责任

  (一)建立事项目录。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环境检测机构,对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做好乡镇综合改革。

  (二)完善履职责任制度。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履职要求,对作为责任层级的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履职评估办法。

  (三)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2021年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国家、省级安排的专项监管活动也应纳入市、县现场检查计划。年度及月度现场检查计划应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




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治理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保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作为必不可缺的环境监测领域,同样受益匪浅,有望迎来快速发展。

相比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治理三大子行业,环境监测是个小而精的环保细分行业。不过,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中的一环,对实现我国环保产业目标起着重要作用。

环境治理工作开展难度大,要保证治理效果,需依靠翔实的检测数据。在“十二五”期间,我国便着力打造国家环境监测网络,以空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为主体,形成了基本检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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