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的文件签署方式仍旧实行的是“认章不认人”,*不会随意更改,但人会随时离职,*比人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让文件的效力得到保证。
一家公司从成立到发展壮大,员工会不断流动,特别像酒店、餐饮这种人员流动性特别大的企业,几乎很难保证一个员工能从企业创立之初一直在此发展。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会跟不同的客户、企业签订各种合同,以此来约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使合同的有效性得到保证,在备过案的公司*才被认可,人随时会离职,但*不会随意更改。如果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带有公司*的合同就是有力的证据。
*之所以不会随意更改,也是得益于的严格规定。即使*发生遗失、被抢、被盗的情况,也不用担心,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采用公告的形式声明作废,以防借此机会滥用公章,然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刻手续即可。也就是说,通过不法途径得来的*也是不可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公司治理除了管人还要管“*”。*没管好,可能产生千万或亿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些公司股东可能天真地认为:他(公司高管或相关人员)自己要是“”去私刻假*,与我何干?“*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自古以来就是“好汉做事好汉当”,肯定是“谁私刻假*、谁承担法律责任”!那真的是如此吗?*的人固然会被,但是其所签的合同又是否一律无效呢?
对于使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的效力,在当事人已经充分证明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性的情况下,高院的裁判观点较为统一:公司不得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只要公司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
对于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中分别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在曾承认其效力的,不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