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民事法解释第十八条)
5.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配合手续,海淀区店面租赁,而合同中并非对所有手续都约定完备,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手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电话联系,因此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大多提交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来证明交易过程,这类证据常需要。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钱某与李某2018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将与妻子林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店面租赁合同违约,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某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某与妻子林某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李某起诉到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某来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钱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某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店面租赁合同*请律师,未要求钱某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某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三、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被解除后的处理
虽然购房合同和合同是两个*的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购房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的标的提供物的。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被解除后,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法实现。如果按照一般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结果,店面租赁交易有*,购房人将房屋或者楼花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将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并由双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由于购房者返还给开发商的房子或楼花上设定了权,开发商在购房者与银行的合同中往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购房者不将开发商返还的房款退还银行,势必造成银行向购房者追偿并且要求开发商承证责任的诉累。
为了一并解决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在请求购房合同无效、解除的*中,应当通知按揭银行参加,由于按揭银行对涉诉房屋或楼花具有*的请求权。在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同时判令按揭银行取得物优先受偿权,或者从购房者处取得物上代位权。当然开发商在返还给购房者的款项能够全部偿还按揭银行的时,也可以根据高人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行使涤除权,代替购房人清偿其所欠按揭银行的全部*,其余款项则返还给购房者。同时解决了开发商、购房者、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节约了成本,避免了按揭银行事后追索可能造成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