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委托省安协根据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做颁发备案记录。
二级和三级由省安协批准、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做颁发备案记录。
在尚未设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资质管理中心批准,资质评价服务中心给企业制作、核发并记录备案。
换发新证书时应全数收回原证书,并在收回的证书上施以“注销”标识。
对于各个部门对于管理的问题:
向省安协分发时,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要做发放登记。
制作证书废件,要做记录,并在报废的证书上做“作废”标识。妥善保管报废的证书,不可以随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