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等因素,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分为以下三级:
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2、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3、除*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基地红线图、基地周边地形图;
3、基地周边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资料;
4、建筑总平面图及主体工程地下建筑、结构资料等。
支护设计与基坑周边使用条件
基坑周边使用条件是指基坑周边受开挖影响较大区域内的料场、临时设施、临时施工道路、塔吊、生活用水等地表水的排泄方式等,它们直接关系到基坑安全,却容易被设计者所忽视,基坑设计工程,因而造成基坑周边使用上的不便,甚至造成基坑坍塌事故。基坑工程施工完成后,交付总承包单位使用,基坑设计,由于施工用地紧张,总承包单位通常都要在紧邻基坑的区域布置临时施工道路、堆料场及加工场,建设临时设施,安装塔吊等,如果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容易造成基坑边坡超载,留下安全隐患。
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1.本建筑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侧壁重要性系数为1.0;
2.坑顶标高Ⅰ区为-0.300米,Ⅱ区为±0.00m ,坑底标高Ⅰ区为-6.300米,基坑设计公司,Ⅱ区为为-5.000m ;
3.开挖深度及支护方式详见各区段剖面图;
4.地面超载取10kPa ,超载类型为均布荷载,出土口超载取一个50Kpa 的均布荷载;
5.坑内水位标高取坑底下1.0m ;坑外水位标高取坑顶下0.5m ; (Ⅱ) 基坑支护设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