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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江苏清航企业-南京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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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第二,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转让人用药品、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烟和有包装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六,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商标注册,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南京商标注册,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南京商标注册*,应当附送主体*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应当附送主体*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新《商标法》实施大事记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商标业务新版申请书式及新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同时启用。《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也自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1日,《人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施行。根据《解释》,人院受理商标案件的情形由10种增加到13种,新增“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商标代理合同*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权损害责任案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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