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编多年的服务经验来看,研发项目RD的规范性资料在高企申请中基本上都能通过审查。但是小编总是发现一些企业临时拼凑材料,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理顺项目、周期、费用、人员、成果之间的逻辑关系,甚至存在佐证材料造假、过期等一些明显的错误,终在合理性方面被给否定,自食其果。站在更高的层面分析来看,对于企业自身发展来说,研发项目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样缺一不可,毕竟*经得起推敲的项目真实度更高,企业留给外界的印象也会更好。
知识产权:分两类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天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显公平公正,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
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可以据实扣除。在高新研发支出归集上,不管委托境内境外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归集为研发支出的范畴,但如果委托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只能按照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不能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的研发,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待遇。境内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也是按照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