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权转让一,商标注册,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第二,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转让人用药品、制品以及其他*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烟和有包装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代理南京商标注册,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制品以及其他*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南京商标注册,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南京商标注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六,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异议裁定结果编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