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船员培训价格,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九)水上飞机;
(十)地效翼船;
(十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明培训。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船员岗前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船员培训,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武汉亿隆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一、船员招聘、培训和外派;二、办理各类船员培训、考试服务;三、为船东提供船员配备、船舶技术咨询、海事服务。我们一如既往的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船东和船员提供服务。
在第四十七条款“三管轮”后增加“电子电气员”。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