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或者代理,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书。”
该条一款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二款是对其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规定,第三款是不得违反利益冲突的规定,第四款是不得的禁止性规定。
(二)代理机构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山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库。”
这里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主题概念、法律地位以及机构成立的三大要件。
在我国,所谓中介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范围,根据服务对象其组织性质可以是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价格,也可以是企业,如各省成立的*采购承担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性资金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