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的法人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质检总局公布的*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或者地区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或者地区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进口报关报检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资料如下:
1,代理合同、销售合同装箱单各一式三份。
2,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
3,出口国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
4,出口国产地证、
5,厂家成分分析说明、
6,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
7,海运/空运提单。
8,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