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一并缴纳? 按照规定,*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例如,个人企业税收扶持政策,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对*人、扣缴义务人、*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款,这样“”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申报的*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申报的*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方式,还责还权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服务中去,税收扶持政策咨询中心,更好维护守法*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1)已纳入自行开具**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天津税收扶持政策,并就开具**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2)未纳入自行开具**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就**的销售额计算缴纳*。(3)当期因开具**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