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CCS机舱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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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048170徐经理
根据SOLAS公约II-2/7条规定,系统主要保护在A类机器处所的高*危险设备和区域,本系统所需保护的4个分区,各被保护处所具体配置如下(被保护区域防护等级为IP44):
分区 被保护区域 喷头数量
1 No.1主发电机组 6
2 No.2主发电机组 6
3 No.3主发电机组 6
4 停泊发电机组 1
所提供的机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能即刻可用,能有效地扑灭*处所的火灾,不需要关闭被保护设备、撤离工作人员或对该处所进行封舱。喷头数量根据****终设计计算确定。
2.1.2 接口规格
① 电气接口:
电源:AC380V±10%、50HZ DC24V±5%,功率:~7.5KW。
② 物理接口:
来自机舱水雾水源的淡水柜,淡水柜进水管由船厂自行配制,系统淡水柜(2500L)保证系统连续供水20分钟的淡水,供水量125L/min。
水雾系统水泵进水管口为法兰连接,规格为DN40(按GB2506-2005选取)。供水压力≤5bar。所有进出口带配对接头。
2.1.3系统基本功能
水泵接到信号后启动,从系统淡水柜中吸水,水泵压至水雾总管,*的保护区域的电动控制阀被主控制板(或其上的手动按钮)打开,总管内的压力水流经该区域的水雾支管上多只喷嘴,被喷嘴细化后形成细水雾覆盖整个火源,在冷却、隔热、隔氧的作用下而达到灭火效果。
系统淡水柜(船厂供)应预留保证系统连续供应水基介质至少20分钟的能力,以*或扑灭火灾。
系统及其附件的设计完全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的影响。
2.2 组成
本系统主要由淡水源、水泵泵组、水泵控制箱、区域电动阀组、水雾喷头、火灾控制器、信号模块、远程集中控制箱和复视器、声光器、手动按钮、火焰探头以及感烟探头等部分组成。